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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赔偿

“临时工”如何维护“同工同酬”权益


来源:扬州工伤赔偿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lsyzgspc.com/ 时间:2016/11/15 15:33:45

      在计划经济时代,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务工者叫“临时工”。虽说是短期,但也有不少务工者背着“临时工”的名,同工不同酬地干了十几甚至二十几年。1995年,《劳动法》实施后,在法律意义上,“临时工”这个称谓已经消失,取而代之的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。

  相较于长期合同工种而言,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,给予短期务工者的保障相对较弱。新修订的《劳动合同法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,新版劳动法规定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”。在此,本报特请两位律师详解短期务工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
  案例1. 勤工俭学不算就业 无法要求工伤赔偿

  2012年6月中考结束后,刚初中毕业的白银学生张某到白银某企业打工,结果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手部严重受伤,后该企业承担了张某的治疗费用。出院后,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,被以与企业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。仲裁无果后,2013年5月,张某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。经查,张某到被告企业打工时的身份是学生,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条之规定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”。因此,在校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。判决后,办案法官告知张某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,及时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,而不是要求工伤赔偿。

  案例2. 十年同工不同酬 诉讼获补38万元

  2000年7月,朱先生被自己服务的公司(分公司)派遣到公司上级单位即鹤壁山城区某公司(总公司)上班。总公司并未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。2007年至2009年,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: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、545元、541元;2010年1月至9月,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。而同期,总公司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。朱先生认为,工作期间,总公司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,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。向总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,2012年10月,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。

  2012年10月,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,要求总公司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万余元;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;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近6万元。总公司接到裁决后,将朱先生及其下属公司起诉到法院。2004年10月,朱先生由分公司派遣到总公司工作。2010年10月,总公司将朱先生辞退。朱先生在被分公司派到总公司期间,未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,总公司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万余元;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两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。

  案例3. 临时工上班路上摔伤 获赔87万余元

  63岁的杨某临时受雇,为六安市一家公司搭建自行车棚,上班路上不慎摔伤,当事企业以老杨受雇于带班班长为由拒绝赔偿。日前,法院判决当事企业承担赔偿87万余元。

  2011年7月10日早晨6时40分左右,老杨骑电动车到公司搭建自行车棚,进公司大门不远摔倒身受重伤。经诊断为颈椎骨折、颈脊髓损伤伴完全性瘫痪等。老杨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。

  庭审中,安徽飞天管业有限公司认为,杨某是劳务市场雇用的临时杂工,且在上班路上受伤;杨某受雇于带班班长李某,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不存在劳务关系,拒绝赔偿。法院认为,杨某是被告公司临时雇员,由公司发放工资,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原、被告间雇用关系明确。原告已年满63周岁,伤残赔偿金年限按17年计算。依法判决被告安徽飞天管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伤残赔偿金、鉴定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万余元。

  

  主持人:什么是“临时工”?在法律上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?

  张维林:“临时工”的称谓,本身是一个历史性的词汇。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,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,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务工者,也包含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。由于身份的差别,临时工与固定工之间的各项待遇福利差别都相应较大。随着社会的进步,临时工这种与“同工同酬”相背离的用工方式势必遭到摈弃。早在1995年《劳动法》实施后,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、正式工之区分,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,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。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,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”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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