尹思勤

联系我们

姓名:尹思勤
手机:13092098868
电话:0514-80116110
邮箱:469520955@qq.com
证号:13210200211260662
律所: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
地址:扬州新城河路182号邗江供销社五楼

首页: 律师文集 > 工伤赔偿> 正文

工伤赔偿

2010年职业病赔偿标准


来源:扬州工伤赔偿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lsyzgspc.com/ 时间:2016/9/29 10:47:37

 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。注: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,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标准为工资的90%,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。注: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,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标准为工资的85%,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。注: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,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标准为工资的80%,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。注: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,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标准为工资的75%,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。   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%,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。 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,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  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。   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%,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。 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,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  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,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  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,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  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,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  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,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。 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:

电话联系

  • 13092098868
  • 0514-80116110

扫扫有惊喜

微信扫一扫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