尹思勤

联系我们

姓名:尹思勤
手机:13092098868
电话:0514-80116110
邮箱:469520955@qq.com
证号:13210200211260662
律所: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
地址:扬州新城河路182号邗江供销社五楼

首页: 律师文集 > 劳动法规> 正文

劳动法规

劳动法规定试用期


来源:扬州工伤赔偿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lsyzgspc.com/ 时间:2016/9/23 10:44:50

       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

    <<劳动法>>规定:"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"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刚好是一年,三年呢?我觉得应该这样说:"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........"     另外<<劳动法>>第四十七条 "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"

   

电话联系

  • 13092098868
  • 0514-80116110

扫扫有惊喜

微信扫一扫!